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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孝森与滕小明、郭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森,滕小明,郭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2862号原告:刘孝森,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丰,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亚娟,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小明,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江,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龙,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原告刘孝森与被告滕小明、郭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孝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孝森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刘孝森负担。审 判 长  傅蓉蓉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