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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雅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怀仁华缶瓷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怀仁华缶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嘉定区安亭镇联西村民委员会,上海双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3967号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顾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仁华缶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法定代表人:曾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礼征,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嘉定区安亭镇联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联西路XXX号。负责人:唐XX,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浩,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双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XXX号XXX楼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经理。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运公司)与被告怀仁华缶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怀仁公司)、第三人嘉定区安亭镇联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西村委会)、上海双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虎公司)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6月14日、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怀仁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联西村委会、起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程公司)、双虎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因起程公司于2016年12月注销,怀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起程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雅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怀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礼征、黄少鹏、第三人联西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浩、双虎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雅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怀仁公司赔偿雅运公司房屋修复费75万元;二、怀仁公司赔偿雅运公司房租损失20万元。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评估费用4万元。事实与理由:2005年12月19日,雅运公司与嘉定区黄渡镇联星村民委员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联星村委会将位于上海��嘉定区黄渡镇曹联支路XXX号标准厂房及办公楼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出租给雅运公司,租期为二十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11年9月29日,雅运公司将系争厂房转租给起程公司,并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后起程公司在未经雅运公司同意,将系争厂房一部分又转租给怀仁公司使用。2014年12月23日,怀仁公司所占有并使用的系争厂房区域内起火进而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造成系争厂房严重受损并倒塌。2015年1月16日,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2015年3月5日,联西村委会发函给雅运公司,要求雅运公司在2015年6月底将系争厂房修复。2015年6月,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系争厂房火灾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并于2015年7月15日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认定系争房屋因火灾受损修复��值为825,090元。2015年7月1日,雅运公司委托上海嘉定建筑发展联西工程队对系争厂房进行修复,并支付修复费用75万元。另由于火灾波及案外人上海雅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庆公司)要求退还火灾期间的租金200,000元,雅运公司现已将房租退还给雅庆公司,由此造成雅运公司房屋损失为20万元。怀仁公司辩称,请求驳回雅运公司所有诉请。1、雅运公司并非涉案建筑的合法权利人,无权向怀仁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雅运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双方间不存在租赁关系,房屋是从联星村委会处承租,转租给起程公司。争议厂房是违法建筑,从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到涉案厂房并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现行的法律并未规定保护违法建筑,责任应由建造人或权利人自行承担。2、涉案火灾并非怀仁公司造成。雅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火灾事故由怀仁公司造成,侵权行为法规定雅运公司应当能够证明火灾与怀仁公司有关或由怀仁公司造成,反而有证据证明雅运公司对火灾负有责任,建筑是违法的,有诸多消防安全隐患,雅运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出租给起程公司,火灾消防认定书提到无法排除电气造成火灾,电气线路是由雅运公司设计建造的。联西村委会发函给雅运公司也指出不允许雅运公司转租,雅运公司管理不当,造成火灾隐患。3、雅运公司主张的损失和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雅运公司主张的房屋修复损失,其并未提供该厂房原先的建造资料,因此,仅从《评估报告》和《施工合同》本身,并不能判断其目前的修复工程内容是否在原先的建造范围内,还是包含在有其他额外的“增项工程”。对于雅运公司主张的对案外人“雅庆公司”的所谓“租金损失”,其缺乏法律依据。并且,雅运公司对本案火灾事实本身就负有责任,自然无权向其他承租方再收取“租金”。评估费是原告为自身利益委托第三方评估产生,火灾并不是被告引起,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评估费。第三人联西村委会述称,涉案厂房系联西村委会所有,由联西村委会出租给雅运公司。1、雅运公司在承租期间因转租造成的后果因自行承担。2、事故认定书中提到,火灾因怀仁公司厂房内电路起火造成,应由怀仁公司承担责任,本方作为出租方对事故无责任。第三人双虎公司述称,双虎公司在本案中无责。双虎公司向起程公司租赁火灾厂房北侧四百六十多平米,房租部分付给起程公司,部分付给雅运公司,2014年6月1日后起程公司联系不上,雅运公司要求我付,故双虎公司将房租付给雅运公司。租赁厂房后双虎公司并未生产过,直接转租给上海怀乔机械设备有限���司(以下简称怀乔公司)。2014年9月4日双虎公司向怀乔公司发出解除通知,2014年9月30日双虎公司向起程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之后就未向起程公司和雅运公司付过房租。起火部位在怀仁公司厂房内,事故认定书提到是无法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的火灾,之前双虎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常看到怀仁公司电器分布乱七八糟,双虎公司认为就是因为电器设备的故障引起火灾。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3日4时33分许,嘉定区安亭镇曹联支路XXX号内发生火灾。起火主体建筑位于嘉定区安亭镇曹联支路XXX号园区西侧沿河中部,为一幢南北向标准单层厂房,厂房外墙为砖混结构,钢梁彩钢板屋面,建筑面积约2100平方米。该厂房被彩钢板自北向南分隔成三块(未分割到顶),依次为怀乔公司、怀仁公司、雅庆公司。其中该厂房西侧至厂区外墙之间的区域用彩钢板屋面达成��时建筑,临时建筑南侧为雅庆公司的临时宿舍,中部为怀仁公司的办公室,北侧为怀仁公司的小仓库。该火灾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怀仁公司的仓库和办公区域烧毁,内部存放的陶瓷餐具等大量瓷器以及办公区域的设施设备基本烧毁,其北侧的怀乔公司和南侧的雅庆公司厂房受高温烟气影响,且均有部分机械设备烧毁烧损。2015年1月16日,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沪嘉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原因为:经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和技术鉴定,可以认定该起火部位为怀仁公司内;起火原因排除放火、物质自燃、外来火种、遗留火种、使用明火不慎、极端天气引发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另查明,涉案厂房属于原嘉定区黄渡镇联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联星村委会)所有��建造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2005年12月19日,雅运公司与联星村委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书,约定雅运公司向联星村委会租赁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联支路XXX号的新建标准厂房及办公楼作为经营场所,建筑总面积4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雅运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申请安装水、电、通讯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设施。2009年,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撤销联西村和联星村建制,建立新的联西村。2011年9月29日,雅运公司与起程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起程公司向雅运公司租赁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联支路XXX号面积为4450平方米的厂房,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合同约定雅运公司同意起程公司与其相关行业的公司合作或联营使用该厂房。嗣后,起程公司将厂房进行彩钢���割断,并分别出租给雅庆公司、怀仁公司、双虎公司。2014年6月,双虎公司将自己承租的厂房转租给怀乔公司。2015年3月,联西村委会发函给雅运公司,要求雅运公司将系争厂房修复。2015年6月,雅运公司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嘉定区曹联支路XXX号火灾受损房屋的修复价值进行评估,并支付评估费用4万元。2015年7月15日,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为修复价值为825,090元。2015年7月,雅运公司委托上海嘉定建筑发展联西工程队对火灾受损房屋进行了修复,并支付了修复费用。再查明,案外人雅庆公司要求雅运公司退还已支付给起程公司的租金及搬离受灾厂房的费用共计20万元,2016年1月11日、1月12日,雅运公司转账给雅庆公司12万元,转入案外人陈维同个人账户8万元。以上事实,由雅运公司提供的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施工合同、发票、汇款凭证、雅庆公司证明及汇款凭证等证据、本院调取的上海市嘉定区消防支队的消防卷宗材料及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雅运公司主张的是修复受灾厂房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涉案厂房属于违章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在该厂房受损时,雅运公司不应对受损的违章建筑进行修复,现雅运公司就该违章建筑的修复费用向本院主张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雅运公司主张了向雅庆公司退还的租金及搬场费用20万元,本院认为,雅运公司与雅庆公司没有合同关系,雅运公司并没有退还给雅庆公司租金及支付搬场费用的义务,在对起程公司与雅庆公司租金的支付情况不清楚的情况下,雅运公司在没有征得怀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愿与雅庆公司达成退还租金及支付搬场费用的合意,应由雅运公司自行承担,据此要求怀仁公司赔偿其该部分损失,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评估费用4万元,因该评估是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的,事先未得到被告的同意,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评估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00元,由原告上海雅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徐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贡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