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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红东、毕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红东,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577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艳芬,该联社理事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菊,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毕红东,男,1974年12月5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毕丽,女,1978年10月25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红东、毕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毕红东、毕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毕红东、毕丽及实际用款人李小红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完全部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