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李岳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李岳智,唐钦锋,覃美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书长洲区奥奇丽路12号一层商铺、二层办公用房。被执行人李岳智,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唐钦锋,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覃美姬,女,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李岳智、唐钦锋、覃美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李岳智、唐钦锋、覃美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发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