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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秀玲与李雄雄、崔改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玲,李雄雄,崔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57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玲,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雄雄,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崔改琴,女,197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秀玲依据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0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雄雄、崔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雄雄、崔改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刘秀玲偿还借款本金94.5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650元、执行费119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雄雄、崔改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秀玲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雄雄、崔改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助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