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绍朋与袁哲森、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朋,袁哲森,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999号原告:陈绍朋,男,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袁哲森,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光明东路北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37-2号,91130900601194816M。负责人:武明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峰,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朋与被告袁哲森、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朋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朋撤回对被告袁哲森、南皮县红途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雪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