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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照格苏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照格苏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582号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法定代表人金明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立东,男,系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照格苏拉,男,蒙古族。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照格苏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照格苏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照格苏拉已经主动给付了所欠供热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照格苏拉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桂  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其力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