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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平与李兴明、梁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李兴明,梁晓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2895号原告:李平,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李兴明,男,汉族,1961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梁晓军,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李平诉被告李兴明、梁晓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201元,减半收取计1601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判长郭慧萍审判员杜卫军人民陪审员唐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周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