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海彦与被告周治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彦,周治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742号原告:何海彦,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国生,男,郴州市天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治良,男,湖南省安仁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志军,湖南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分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飞,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分公司职工,一般代理。原告何海彦与被告周治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由于起诉错误,原告何海彦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彦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治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彦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何海彦负担。审 判 员 胡清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思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