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顺霞、邓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霞,邓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572号原告:李顺霞,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利强,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告李顺霞诉被告邓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顺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30元,保全费1335元,共计3065元,由原告李顺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洪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