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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则海与崔延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则海,崔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1执39号申请执行人:吴则海,男,1975年3月19日,汉族,汪清林业局杜荒子林场,住汪清县居民九委六组。被执行人:崔延君,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汪清林业局退休工人,住汪清镇街道五委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则海与被执行人崔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则海于2017年8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501执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新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雨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