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经新、李亚、一审被告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福特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经新,李亚,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经新,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龙,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亚,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良种场(富之达工业园)生产大楼***层。法定代表人:王文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经新因与被申请人李亚、一审被告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福特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5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经新申请再审称:一、福特公司的股东王经新已于2014年11月21日变更为王文献,福特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再审申请人无关。二、本案中与被申请人发生加工关系的是福特公司而非再审申请人。即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因为此时公司股权已经转让,所以也应该是由王文献来承担举证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应由王文献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王经新已经不是公司股东和法人,同上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二审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为福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系对公司法作扩大化解释。综上所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福特公司向被申请人李亚出具案涉结欠款凭证时,王经新是福特公司的唯一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经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福特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王经新自己的财产,福特公司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应适用法人人格否定规则,王经新应对福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经新主张福特公司的股东已变更为王文献,福特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其无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前所述,因王经新对于福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债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李亚的同意,未经李亚同意,其债务未发生转移,因此,王经新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仍应对福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经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经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泽新审 判 员 黄志江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振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