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建浩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312号原告:孙建浩,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XX,男,现年约31岁,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孙建浩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孙建浩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浩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孙建浩负担。审判长 万 庆审判员 贾建伟审判员 代红兵二〇一七��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