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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建浩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312号原告:孙建浩,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XX,男,现年约31岁,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孙建浩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孙建浩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浩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孙建浩负担。审判长 万 庆审判员 贾建伟审判员 代红兵二〇一七��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