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894号原告:赵某被告:孙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3日,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