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潘玉霞被告刘成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霞,刘成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280号原告潘玉霞,女,汉族,1953年5月30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被告刘成忠,男,汉族,45岁,现住双辽市。本院审理原告潘玉霞被告刘成忠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玉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亚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