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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潘玉霞被告刘成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霞,刘成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280号原告潘玉霞,女,汉族,1953年5月30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被告刘成忠,男,汉族,45岁,现住双辽市。本院审理原告潘玉霞被告刘成忠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玉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亚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