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兴起与刘岳飞、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起,刘岳飞,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080号原告:张兴起,女,1996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告:刘岳飞,男,198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被告:王强,男,1998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215号。法定代表人:徐若宁。委托代理人:张力,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起与被告刘岳飞、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张兴起负担。审判员 朱子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