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6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毓华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毓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629号原告:李毓华,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毓华与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毓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毓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毓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许 朋书 记 员 周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