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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蔡炜斌与王凤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炜斌,王凤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692号原告:蔡炜斌,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王凤明,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原告蔡炜斌与被告王凤明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炜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凤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炜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凤明支付蔡炜斌所拖欠的工资65650元。事实与理由:王凤明承建枫亭镇斗北村东林黄成辉别墅,蔡炜斌向王凤明承包外墙油漆(包工包料)施工,至2017年5月13日结算,王凤明结欠蔡炜斌工资85650元,扣除已付的20000元,尚欠工资65650元。现蔡炜斌因生活需要向往王凤明催讨欠款未果。王凤明没有答辩。蔡炜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1、欠条[内容为“工资欠条本人王凤明于2017年5月13日欠蔡炜斌在莆田市仙游县××村黄成辉别墅外墙包工包料施工项目,总工程款:85650元(捌万伍仟陆佰伍拾元),已付20000元(贰万元整),工程款剩65650元(陆万伍仟陆佰伍拾元)按合同条款已实际结算为准,以此为据。欠款人:王凤明日期:2017.5.13。”];2、结算单一份[内容为“枫亭镇斗北村黄成辉别墅外墙包工料涂料施工和内墙防水涂料施工,本工程于2016年10月17日开始施工至2017年3月18日停工。停工原因两点:第1点:进度款没有及时正常发放到位。第2点:上道工序未完成,影响施工。内墙防水涂料施工加材料:6900元;外墙墙面平方890㎡×65元=57850元;外墙线条210米×55元=11550元;外墙凿平线条170米×55元=9350元,工程总计85650元,工程施工已完成90%,进度款应付77085元,已付20000元,进度款剩57085元未付(伍万柒仟零捌拾伍元整),已实际结算量为准。王凤明2017.5.13”]为证,王凤明未予质证。对蔡炜斌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蔡炜斌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凤明承建枫亭镇斗北村东林黄成辉别墅。王凤明将外墙油漆项目发包给蔡炜斌施工。蔡炜斌完成了总工程量的90%,还有10%的工程量未完成,2017年5月13日,蔡炜斌与王凤明进行结算,王凤明结欠蔡炜斌工程款57085元至今未偿还,蔡炜斌催讨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王凤明将外墙油漆项目发包给蔡炜斌施工,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蔡炜斌只完成了总工程量的90%,故王凤明尚欠蔡炜斌的工程款数额应以蔡炜斌提供的结算单为准,不是以蔡炜斌提供的工资欠条为准,即认定王凤明尚结欠蔡炜斌工程款57085元,蔡炜斌的诉讼请求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王凤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蔡炜斌工程款57085元。二、驳回原告蔡炜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凤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41元,减半收取诉讼费720.5元,由原告蔡炜斌负担93.5元,由被告王凤明负担6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静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