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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诉王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王能,郑有苹,张长荣,张德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2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负责人:李雅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被告:王能。被告:郑有苹。被告:张长荣。被告:张德宽。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与被告王能、郑有苹、张长荣、张德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21.00元,减半收取510.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包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