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北京三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富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三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徐富山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一区***幢楼26A。法定代表人:喻光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富山,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上诉人北京三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惠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富山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民初1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三惠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民初18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一审法院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三惠公司与徐富山签订甜叶菊干叶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由徐富山在永昌县朱王堡镇汤宁村三社种植10亩甜叶菊,北京三惠公司回收。合同履行地在永昌县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永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北京三惠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永生审判员 陈海东审判员 蔡中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