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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支行与吕伟、李长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支行,吕伟,李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贵,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吕伟,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干部。被执行人李长林,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县技术监督局司机。本院在执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支行与吕伟、李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新宾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