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刘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刘某某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680号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正毅,该合作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临泽人,住临泽县鸭暖镇暖泉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8********,联系电话1534676****。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鹏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