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8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富吉、丁福荣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吉,男。被执行人:丁福荣,女。申请执行人张富吉与被执行人丁福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确定:“原告丁福荣自愿给付被告张富吉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丁福荣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张富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丁福荣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福荣主动履行了应给付的20000元,权利人张富吉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2017年8月23日领取了案件标的款20000元。本院认为,权利人张富吉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行为,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应认定被执行人丁福荣对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丁福荣承担。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侦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