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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再军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再军,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858号原告:刘再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平。原告刘再军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再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6.04元和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刘再军负担。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