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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1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684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开发建材装潢商店与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开发建材装潢商店,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1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开发建材装潢商店。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东大街138号,组织机构代码L0561356-2。经营者戎香琴,女,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大石头巷**号,工商注册号320502000007111。法定代表人邱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开发建材装潢商店(以下简称开发建材店)与苏州红星狼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狼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发建材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狼王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400元,本案执行费521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狼王公司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因无人签收而退回后,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送达了传票、申报财产令,责令其限期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2017年4月26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狼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查证被执行人狼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2017年4月28日经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查证被执行人狼王公司在我市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5月25日,因被执行人狼王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拒不申报公司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及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8月1日因被执行人狼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6日经本院现场勘察狼王公司注册经营地,苏州市大石头巷33号,该处实际占有使用人系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沧浪分局,经询问,该处无被执行人狼王公司企业经营,核实上述情况后,本院依法裁定限制被执行人狼王公司法人、注册资金等工商注册信息的变更。2017年8月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狼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狼王公司原有其他账户存款仍保持2017年4月查询时余额未发生变动,未有新的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证据等予以证实。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第19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