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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1026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3284-1。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友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5151256G。法定代表人:亓竞生。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6]0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粤中交罚[2016]0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德汽运公司)使用桂F×××××大型客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客。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运德汽运公司罚款3000元。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11月7日向运德汽运公司依法送达了粤中交罚[2016]0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运德汽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运德汽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运德汽运公司缴纳罚款3000元。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2016]0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2016]0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