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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荆炎、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荆炎,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吴荆炎,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东路335号。申请执行人吴荆炎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15043.5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147.28元、诉讼费53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2月起停业,公司拖欠工人工资、银行抵押贷款本息、材料供应商货款等债务超亿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含装修)、酒店经营设施、浙F×××××金杯汽车等资产依法评估并公开拍卖,除浙F×××××金杯汽车以8600元顺利成交外,其余资产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情况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9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吴荆炎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吴荆炎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建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