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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长岭县隆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庞文全、张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隆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庞文全,张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023号原告:长岭县隆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祝贺,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庞文全,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春梅,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长岭县隆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文全、张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7日,被告庞文全在我处赊购化肥价款总计28000元,并出具一枚欠据,张春梅是担保人,欠据约定月利1分,此款经索要,被告庞文全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28000元计利息。现我与被告庞文全、张春梅无法联系,不知道被告庞文全、张春梅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隆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张启成人民陪审员  赵秀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