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731号原告:高某甲,女性,生于1993年10月17日,汉族。被告:高某乙,男性,生于1989年5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