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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庆贵与陈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庆贵,陈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1006号原告戴庆贵,男,1960月10日15生,满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告陈德,汉族,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原告戴庆贵与被告陈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戴庆贵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庆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庆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戴庆贵负担。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学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