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庆贵与陈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庆贵,陈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1006号原告戴庆贵,男,1960月10日15生,满族,农民,现住汪清县。被告陈德,汉族,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原告戴庆贵与被告陈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戴庆贵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庆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庆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戴庆贵负担。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学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