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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永青、烟台忠诚堡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青,烟台忠诚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青,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忠诚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忠凤,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烟福劳人仲案字(2017)第48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忠诚堡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忠诚堡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兆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