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354号原告:曹某某,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6月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法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