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354号原告:曹某某,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6月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法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