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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9379、9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帅兵与张贻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帅兵,张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379、9380号申请执行人潘帅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贻平,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身伤害赔偿款261084.64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予以受理以(2017)粤0307执9380号立案执行。另,本院以(2017)粤0307执9379号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2585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审理阶段申请缓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与本案相关联)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现被执行人在韶关监狱服刑。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证结果,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若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将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期限已逾,申请执行人仍未提供。期间,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内服刑,申请执行人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