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周少博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20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少博,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建璞,北京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少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少博及其辩护人孙建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6时20分,在本市海淀区,被告人周少博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由东向南左转弯,适有被害人胡某1(男,62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被害人胡某1受伤,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海淀支队认定,被告人周少博为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1为次要责任。被害人胡某1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8日死亡,经鉴定,死因为颅脑损伤。被告人周少博于2017年6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周少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942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少博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少博的供述,证人邓某、吴某、刘某、胡某2、杨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解协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周少博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少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少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少博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余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少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吕海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