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荣春与姚小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春,姚小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310号原告:杨荣春,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姚小川,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杨荣春与被告姚小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荣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