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6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685号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石井居长康路。法定代表人:佘培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平、林上志,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素琴,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玉环县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孔蒙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