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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饶市中医院、上饶市昌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中医院,上饶市昌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中医院,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东门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宏辉,职务,院长。被执行人:上饶市昌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5栋一楼附3号。法定代表人:夏红斌,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中医院与被执行人上饶市昌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08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饶市中医院CT室联营合同》终止履行,承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因被执行人上饶市昌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中医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上饶市中医院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