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贤明与执行人刘红亚、汤红改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贤明,刘红亚,汤红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魏贤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红亚,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汤红改,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0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贤明与被执行人刘红亚、汤红改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新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