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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贤明与执行人刘红亚、汤红改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贤明,刘红亚,汤红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魏贤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红亚,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汤红改,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0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贤明与被执行人刘红亚、汤红改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新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