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异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连圣利金矿泉饮料有限公司与大连融源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圣利金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大连融源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异40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圣利金矿泉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英林,黑龙江杰瑞天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融源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号天安国际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纪铁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波,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大连融源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源投资公司)与大连圣利金矿泉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利金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圣利金公司对本院(2016)辽02执194号《公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圣利金公司称,该案的审理阶段,未查清事实而强行勒令圣利金公司腾退案涉房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予纠正。(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对本案案涉房产来源,及房产流转过程并未审查,仅强调最终房产物权的所有权及收益权,而忽视了圣利金公司对房产物权前期也合法拥有的使用权及在该房产上形成的合法取水矿业权,片面的对该房产判令圣利金公司腾退,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案涉房产是圣利金公司自1997年至今由原房产所有权人投资合法用于生产使用的唯一房产,其基于原合法使用约定在该房产投入并形成归其所有的矿泉水深井,及大量生产设备,数百名工人在圣利金公司工作。如按照融源投资公司提出将房产腾退收回,势���损害圣利金公司所有的矿泉水井及设备投资,也造成其破产,工人失业。融源投资公司称,不同意圣利金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融源投资公司与圣利金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一、圣利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27-9号房屋(面积约为6683.37平方米)返还给融源投资公司;二、圣利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融源投资公司占有使用费823000元(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0月27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辽02执194号《公告》,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融源投资公司与圣利金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5日、7月12日向圣利金公司发出(2016)辽02执19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圣利金公司:1.将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27-9号的房屋(面积约为6683.37平方米)返还给融源投资公司;2.给付融源投资公司占用使用费82.3万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但圣利金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圣利金公司在2016年10月20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辽02执19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圣利金公司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融源投资公司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融源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融源投资公司发现圣利金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圣利金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是针对本院的执行行为,而是对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不服,故圣利金公司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圣利金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金秀丽审判员景梦婵审判员吕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杨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