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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重安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重安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北重安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园区110国道666公里南。法定代表人:高云升,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东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二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重安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包头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包仲裁字第327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367元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尹玉平审判员  张彦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