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向学乾与邓宗良、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学乾,邓宗良,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5548号原告:向学乾,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燕。被告:邓宗良,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翁志强。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俊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学乾诉被告邓宗良、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学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学乾撤回起诉。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020元,现收取为2510元,由原告向学乾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文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