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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蕊、张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蕊,张良军,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郑蕊,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良军,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玉梅,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济宁教育学院附属小学教师,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静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