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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6民初520号原告:张某,住礼县。被告:冯某,现住礼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如下:2016年6月1日被告以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诺一月内归还。原告将自己工资存折抵押贷款20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一再推拖未还。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借钱属实,但已归还7万元,其中5万元是替原告还的银行贷款,2万元是预付原告抵押存折贷款的银行利息。本案原告围绕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借条认可,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被告以经营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用自己工资存折抵押贷款20万元交付被告,当日书写借条,约定当年6月30日前归还。后被告替原告归还另外一笔贷款5万元,并预付原告工资存折贷款20万元的利息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在赎出存折后结算。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借款合意,被告书写借条对借款20万元予以确认。被告虽归还原告7万元,但其中5万元是替原告归还另外一笔贷款,属原告对被告所负债务,没有法定抵销情形,双方也未约定抵销,均认可在赎出20万元贷款的存折后由原告向被告返还,故该5万元不能认定为本案中的还款,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另案解决;另2万元是预付20万元贷款的银行利息,因存折还未赎出,双方约定赎出存折后再行结算,原告在本案中并未诉讼,亦不能认定为本案还款。综上,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诉讼费用不属本案法律关系范畴,由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