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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台前县吴坝惠民药店与刘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前县吴坝惠民药店,刘德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789号原告:台前县吴坝惠民药店。地址:台前县吴坝镇晋城村。经营者:王琳,女,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台前县。被告:刘德超,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台前县吴坝惠民药店诉被告刘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同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