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台前县吴坝惠民药店与刘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前县吴坝惠民药店,刘德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789号原告:台前县吴坝惠民药店。地址:台前县吴坝镇晋城村。经营者:王琳,女,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台前县。被告:刘德超,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台前县吴坝惠民药店诉被告刘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同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