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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向华与王大朋、宋小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向华,王大朋,宋小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427号原告:武向华,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海艳,女,系武向华妻子。被告:王大朋,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宋小静,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向华诉被告王大朋、宋小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王大朋、宋小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向华撤回对被告王大朋、宋小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向华承担。审 判 长  赵印来代理审判员  王欢欢人民陪审员  杜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