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4执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俊英与王文学、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英,王文学,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246号申请人:吴俊英,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文学,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吴俊英诉王文学、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文学、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1421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文学、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