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建峰、盛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峰,盛林,商倩,盛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峰,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盛林,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商倩,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盛云东,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孙建峰与被执行人盛林、商倩、盛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建峰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