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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建国、黄同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国,黄同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532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国,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黄同同,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国执行被执行人黄同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6248元及利息,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同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把被执行人黄同同录入为失信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黄同同经法院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赵建国报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同同欠款较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凯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