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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刑更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李仁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仁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155号罪犯李仁君,男,生于1979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3)万源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仁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该犯于2014年12月2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应于2018年5月13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仁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川省达州监狱提请对罪犯李仁君减刑案未发现提请不当,建议依法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仁君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耳机组装的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4个。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仁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李仁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跃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