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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跃华、吴满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华,吴满柱,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李跃华,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吴满柱,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陈玲,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35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满柱、陈玲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跃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利息661505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33861元(以2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0日起暂算至2017年8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980元(以借款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6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止);四、承担案件受理费15246元、执行费32167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07159元。但被执行人吴满柱、陈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满柱、陈玲存款30715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